村镇干部“强奸幼女”改定性为“嫖宿幼女”的反思
杨 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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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”一事,记者获悉,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“涉嫌嫖宿幼女罪”,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。令人震惊的是,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“中间人”。(《华商报》12月1日)
坊间纷纷议论这几名村镇干部是涉嫌强奸幼女,但在警方手中,却是定性为“涉嫌嫖宿幼女罪”,理由是这几名村鎮干部是去嫖宿的。甚至,连这几名村镇干部是否构成“涉嫌嫖宿幼女罪”还存在疑问,按照办案民警的说法“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?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,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,还有对方是否自愿,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,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。”这话的潜台词是,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付了钱给女生并且女生是自愿的话,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“嫖宿幼女罪”;其次,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在与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,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,那么,甚至连“嫖宿幼女罪”也不构成。
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,其一是,强奸罪也好、嫖宿幼女罪也罢,是否一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;其二是,将所谓付钱给幼女的行为都视为嫖娼行为,进而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为嫖宿幼女罪是否妥当的问题。
第一个问题是司法问题。在刑法中,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没有规定要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,但是,办案民警所说并非空穴来